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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城菱镁矿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又要开始了!

2018年06月05日 09:06耐火材料网zr

四、任务目标

     通过菱镁资源整合。规范矿山开采秩序,控制开采规模,实施环保生态恢复,制定菱镁产业、产品国际标准体系,提高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工艺全链条转型升级,走绿色、集约、高效、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全力打造世界级菱镁新材料产业基地。

五、整合范围和规模

     本次资源整合的范围是我市持有菱镁矿山资源《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42家。目前,具备整合条件的为28家,依据工作组了解、调查,14家暂不进行整合,有待国土、林业、安监迸一步核实,其中大矿所属子矿山企业4家,对于这4家子矿山企业,如需开采,开采量可转至大矿。

六、整合步骤及时限

     (一)摸底调研阶段。对全市所有的菱镁矿山企业及其资源储量状况进行摸底调研,提出《整合方案》,完成时限为5月8日-5月31日。

     (二)确定整合准入企业阶段。对符合开采条件的矿山企业,确定整合准入企业,除金鼎集团所属2家矿山外,其余12家年设计规模在20万吨以上的矿山企业首批进行整合,总设计规模约为900万吨,完成时限为5月31日-6月30日;年设计规模在20万吨以下的14家矿山企业,总设计规模约为115万吨,放在第二批整合,完成时限为6月30日-9月30日。

     (三)签订协议阶段。辽宁菱镁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习”)与加入整合的矿山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完成时限为5月31日-6月15日。

 (四)整合运行阶段。确定总公司组织架构,管理模式,编制公司章程,建立经营机制,组织公司运营,完成时限为6月15日-6月30日。

七、管理模式

     (一)进一步明确董事长工作职责。在已确定的职责外,董事长还享有行业发展战略性决策,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公司资本化运作等方面的绝对权力。在公司组建阶段至初始运营时期,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二)实行总量控制

       一是定量供应火药。通过压缩火药供给量来调控矿石产量。初步确定6月30日开始针对首批纳入整合的矿山企业,实行安全隐患整改供药,正式给药时间由总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二是实施动态监控。总公司聘请2家以上具有资质的动态监测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开采的矿山企业进行动态监测。首次采前监测时,矿山料场原有矿石必须全部清理下山。

       三是实行计量管理。在每个开采企业出口设立计量站,由总公司进行全程监管。

       四是实行企业行业监管。由总公司从开采企业中抽调相应人员,组成护矿队,实施互相监督,确保开采总量得以严格控制。

        五是压缩并控制下游加工产能。通过环保整治,压实产品总量,确保产能控制和资源整合一并推进,同步进行。下游加工企业整合工作,应在9月30日前完成。

 (三)组织平台销售

       一是矿山企业所开采的矿石全部进入平台销售,平台销售总量按矿石开采控制总量执行,并由总公司根据生产需要,按比例适时进行调控。 第一期进入平台销售矿石总量约为720万吨,第二批进入平台销售矿石总量约为92万吨。有下游加工企业的矿山,采购配额不能超过自家产能的85%。

      二是加工企业在采购矿石上要实行对等购买、即根据本企业主营产品来选购相应品级的矿石。另外金鼎集团所属两家矿山企业,除满足企业本身加工需求外,其余矿石一律进入平台销售。总公司制定的其他规则,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三是为了遏制跑、冒、滴、漏现象,不对流通销售企业发放产品调运单,只对生产企业发放,要求流通销售企业在销售时必须持有生产企业票证。

       (四)科学鉴定矿石品位,动态确定产品价格。总公司成立鉴定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矿石等级、品位进行严格审定,确保产品出厂质量。同时,根据市场行情和供需形势,通过董事会商议研判,确定产品价格。

       (五)严格控制矿石出境。为满足加工企业生产需求,外地矿石可以采购,但总量必须控制。本地矿石原则上限制出境。结合周边地区市场行情,适时进行动态调整,通过价格杠杆控制矿石进出。同时,采取条块结合实施监管,压实属地镇区责任。

       (六)收取生态恢复资金。按开采企业开采量收取生态恢复资金,实行按季度核算,按季度核算收取,年设计规模50万吨以下(含50万吨)的矿山企业每吨收取15元,考虑纳税大户,年设计规模50万吨-150万吨的矿山企业收取1,000万元,年设计规模150万吨以上(含150万吨)的矿山企业,收取1,200万元,年收取额度约1亿元左右。资金主要用于动态监测、环保生态恢复等,制定生态恢复近期和中长期规划,由总公司统一组织实施。此项资金也可用于收购小规模矿山企业,其收购资产归总公司所有,各股东企业按缴纳资金比例持有相相应股份。

       (七)收取经营保证金。以企业年设计规模为标准,一次性收取经营保证金,年设计规模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矿山企业收取100万元,年设计规模10万吨-30万吨(含30万吨)的矿山企业每吨收取10元,年设计规模30万吨-50万吨(含50万吨)的矿山企业收取400万元,年设计规模50万吨以上矿山企业收取600万元,收取额度约5000万元左右。资金主要用于规范企业管理,处罚超采、盗采、违规开采、矿石私自出境等行为。

       (八)收取总公司运营管理费用。为确保总公司运营管理支出,市财政负责拨付50%,其余部分从企业利润中提取。

       (九)海镁总厂实行总量分配。海镁总厂矿山开采应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总量控制方案,严格执行,其内部分配和管理,由海镁自行解决。

       (十)试行区域整合与管理。确定以马风区域为试点,责成峰驰公司牵头,利用企业自有资金,采取加盟、入股、收购等方式进行区域整合,全力配合总公司对本区域矿山有序开采、矿石出境、平台销售、品位鉴定等进行监管,与总公司整合运营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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