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04日 09:07耐火材料网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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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镁制品项目建设产能及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工作程序
根据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文件)和《海城市镁制品项目建设指导意见》(文件号)等相关规定,特定本工作程序。
一、镁制品产能确认工作程序
1. 拟投资的项目单位向所属开发园区或镇(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营业执照、传统窑炉图纸和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所属开发园区或镇(区)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由市经信局负责聘请专家进行产能置换审核论证工作,专家组出具产能置换认定意见。
3.由所属开发园区或镇(区)依据专家组审核认定意见报请“海城市镁制品项目建设联合审议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市经信局出具产能置换确认意见。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工作程序
1.申请条件。拟投资的项目单位向所属开发园区或镇(区)进行申报,与产能置换专家论证会一并召开,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和置换情况进行论证。在取得专家论证意见后,由所属开发园区或镇(区)报请“海城市镁制品项目建设联合审议领导小组”审议,由市环保局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确认初审意见。
2.指标来源。由各开发园区或镇(区)负责,对被市政府关闭的企业窑炉或企业自行申报的老旧窑炉拆除情况形成书面申请,上报市环保局减排办,统一组织制定减排计划,整理减排资料,建立减排档案,预估减排总量,为新建镁制品项目总量置换腾出空间,储备总量指标。上述档案资料逐级上报至国家生态环境部经审核确认后,形成全市污染物总量指标。
3.指标获取。由项目所属开发园区或镇(区)负责,帮助项目单位与环保局对接,确定镁砂窑炉总量置换对象并签定置换协议后,迅速推进总量置换的镁砂窑炉拆除工作,留存窑炉拆除前、拆除中和拆除后的影像资料,上报市环保局减排办。原则上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等量或减量置换的方式,拟定新建镁制品项目总量指标和替代削减方案。
4.指标审核。环评单位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初审意见、拟定的项目总量指标和替代削减方案编写环评。市环保局减排办应在接到项目环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中总量控制内容进行审核,出具污染物总量确认书。取得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的项目,方可予以环评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镁制品建设项目均按上述工作程序办理。
随着资金、技术的不断积累和完善,我国盐湖锂、镁产品开发进入规模化生产的全新阶段,必将成为全球相关产能释放的重要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