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4日 08:12耐火材料网
【中国耐火材料网】
营口市耐火材料行业协会文件
营耐协发[2013]字第23号
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通报惩戒制度,促进信用建设
营口市耐火材料行业协会(通讯)理事扩大会议通过
为了建设"信用辽宁""信用镁都",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37号文件《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行业目前存在的失信问题,为促进行业企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信用激励惩戒制度,对失信的行为共同采取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强化行业自律和企业的自我管理,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监管新格局。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通报惩戒制度,按省政府办公厅37号文件规定进行惩戒。
第一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的本行业企业会员单位和非会员单位,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日常交易活动中的失信行为行业协会调查核实后通过"信用辽宁网"、"我的钢铁网"、"耐火材料网"等向全社会披露。
第二条 失信黑名单的披露,做到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三条 披露失信信息包括:
(一)没有获得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销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镁碳砖、铝镁碳砖、镁铬砖等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第四条 协会对失信企业信息查实后,首先向企业发出警示,限期十天内提出整改方案。通过整改确实纠正并挽回影响,不做失信黑名单入网。不制定整改方案,拒不改正的在警示后20日后列入失信黑名单入网向用户行业和全社会公布。
第五条 失信惩戒联动,按省政府办公厅[2012]37号文件第十九条执行。
第六条 各会员企业加强信用建设,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日常交易活动中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并及时检举失信企业信息,使其得到应得惩处,共同建设"信用镁都""信用企业"。促进行业企业持续发展。
二0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辽宁省政府办公厅[2012]37号文件